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466号 1999-07-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法规,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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