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4〕138号 2004-05-10 绥化、黑河市国家税务局: 嫩江泰华大药房为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在嫩江县设立的连锁经营企业之一,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规定价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6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同意黑龙江泰华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采取嫩江泰华大药房预征,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嫩江泰华大药房按照销售收入1.2%的预征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