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58号 2004-09-1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61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我省电力运营维护费一律按该批复的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61号 2004-09-1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运营维护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