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6]10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流通环节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07
摘要:国税机关应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设立手续完备的从事煤炭经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法到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加强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管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大、中小企业税源管理办法》,强化管户责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抓住税源流失风险大的问题和环节,以纳税评估为抓手,切实加强对煤炭流通环节的税源监管。

  (一)加强信息采集

  税收管理员要按月到煤炭经销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办公地点和货物存放地)实地了解采集户籍、经销、纳税等信息数据,主要包括:

  1.户籍信息:所属分支机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结构,经营地点(办公地点、货物存放地点),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2.经销信息:煤炭购销渠道、购销方式及运输方式,煤炭生产矿井坑口价,煤炭起运地的平均销售单价,煤炭送达地的平均销售单价,货款结算方式、结算标准、结算周期,煤炭起运地至卸货地的运输里程、平均运费结算单价等。

  3.纳税信息:煤炭购、销、存数量,运送煤炭的数量,申报的应税销售额,申报抵扣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运输发票计算抵扣税额,应纳税额,税负等。

  (二)强化评估分析

  各级国税机关及税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总局、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针对煤炭流通的经营特点,抓住购进、销售、运输等重点环节,强化对物流、资金流、凭证流之间的配比分析,按照人机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纳税评估。

  1.数量关联分析:分析煤炭购、销、存数量和煤炭运输数量的逻辑关系

  本期煤炭销售数量=上期煤炭库存数量+本期煤炭购进数量-期末煤炭库存数量。

  购销煤炭又同时负责运送的:本期运费结算单据所列的运送货物数量=本期煤炭销售数量+本期煤炭购进数量。

  购进煤炭负责运输,销售煤炭不负责运输:本期运费结算单据所列的运送货物数量=本期煤炭购进数量。

  销售煤炭负责运输,购进煤炭不负责运输:本期运费结算单据所列的运送货物数量=本期煤炭销售数量。

  2.金额配比分析:货款收取(支付)人名称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进行比对,运费收款人与运输发票填开人(或申请代开人)进行比对,运输发票填写的起运地、送达地分别与煤炭经销双方的货物存放地进行比对。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的货物销售单价与煤炭起运地(送达地)的煤炭平均销售单价进行比对,支付(收取)的货款金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价税合计额进行比对,运输发票填写的运送里程、运费结算单价与煤炭起运地至送达地的运送里程、运费结算单价进行比对。

  购进煤炭的结算单价明显偏高的,须进一步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故意虚增购进货物金额、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经销煤炭的销售单价明显偏低的,须进一步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故意虚增经销煤炭数量,虚增煤炭运输数量,虚开运输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核实从事煤炭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与煤炭生产企业不存在煤炭购销关系,而虚构经营业务从煤炭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核实煤炭经销双方是否对同一煤炭运送业务双方同时取得运输发票,或者既有公路运输发票、内河运输发票又有铁路运输发票重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

  3.资金往来分析:国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法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掌握煤炭经销纳税人的全部帐户帐号,对煤炭经销纳税人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将纳税人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的开票人(受票人)与收款人(支付人)进行比对,从经销资金往来的情况推断经销业务的真实性、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的真实性;对大量使用现金交易的,要通过纳税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存取款记录、现金日记帐的收支记录、资金往来帐记录,将收取和支付的资金与纳税人经销业务进行比对分析和跟踪管理,有效防止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

  (三)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

  税收分析部门应定期开展煤炭流通环节税收的宏观分析,及时提供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后,应将作出的定性和定量的评判反馈给税收分析部门,同时提供给稽查部门选案,对稽查部门查结的案件,认真剖析、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制定并采取征管措施,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稽查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提请稽查的案件,应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重点查实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并将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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