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6]10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流通环节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07
摘要:国税机关应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设立手续完备的从事煤炭经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法到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依法开展税务检查

  国税机关应根据《征管法》赋予的税务检查职权,遵照法定程序,加大对煤炭经销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力度,定期到铁路货场(站台)、公路货场(转运站)、港口(码头)检查纳税人运送煤炭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拒绝的,国税机关应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要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注重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严厉打击涉煤行业偷逃税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六、依靠政府支持和部门协作,搞好综合治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地税、煤管、国土、质监、统计、民政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按季进行登记信息比对,清理检查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督促从事煤炭生产及经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健全管户档案,防止漏征漏管。

  要根据煤炭经销业务的特点,切实加强与铁路、公路、内河运输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认真调查、掌握、清理经营者的经销地点、经销方式、经销环节、货款结算地、纳税义务发生地等相关经营信息,按月从铁路货场(站台)、公路货场(转运站)、港口(码头)等获取纳税人通过铁路、公路、内河运输等途径存放煤炭及发运煤炭的有关信息,依法确定纳税人、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强化税源监控。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与地税、公安、工商、质监、统计、民政、煤管、国土、铁路、公路、港务管理等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逐步探索建立长效协作管理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搞好综合治理,促进煤炭税收征管秩序的根本好转。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专题研究进行部署,抓好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

  1.煤炭经销情况统计表

  2.煤炭经销业务运输发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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