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开展税务检查 国税机关应根据《征管法》赋予的税务检查职权,遵照法定程序,加大对煤炭经销纳税人的税务检查力度,定期到铁路货场(站台)、公路货场(转运站)、港口(码头)检查纳税人运送煤炭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拒绝的,国税机关应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要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注重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严厉打击涉煤行业偷逃税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六、依靠政府支持和部门协作,搞好综合治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地税、煤管、国土、质监、统计、民政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按季进行登记信息比对,清理检查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督促从事煤炭生产及经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健全管户档案,防止漏征漏管。 要根据煤炭经销业务的特点,切实加强与铁路、公路、内河运输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认真调查、掌握、清理经营者的经销地点、经销方式、经销环节、货款结算地、纳税义务发生地等相关经营信息,按月从铁路货场(站台)、公路货场(转运站)、港口(码头)等获取纳税人通过铁路、公路、内河运输等途径存放煤炭及发运煤炭的有关信息,依法确定纳税人、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强化税源监控。 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与地税、公安、工商、质监、统计、民政、煤管、国土、铁路、公路、港务管理等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逐步探索建立长效协作管理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搞好综合治理,促进煤炭税收征管秩序的根本好转。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专题研究进行部署,抓好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 1.煤炭经销情况统计表 2.煤炭经销业务运输发票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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