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6]10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流通环节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07
摘要:国税机关应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设立手续完备的从事煤炭经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法到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流通环节税收管理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6]106号        2006-07-07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2004年以来,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煤炭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加大对煤炭行业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了煤炭行业税收秩序的逐步好转和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从煤炭行业的发展与税收的相关关系分析,在税收征管上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除生产环节的征管措施尚未完全落实到位、进展不平衡外,流通环节的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的问题较为突出,由于经营地点不固定、中间环节多、运输渠道难以控制等因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发票、瞒报计税销售额或计税所得额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流失较为严重。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促进煤炭行业税收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各地要在继续巩固、拓展煤炭生产环节税收征管成果的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强化措施,加大对煤炭流通环节税收的征管和治理力度,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户籍管理,强化源头控管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国税机关应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设立手续完备的从事煤炭经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法到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督促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分别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煤炭经销业务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向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依法责成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应依法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其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强帐簿、凭证管理

  国税机关应责成煤炭经销纳税人依法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记录反映煤炭运输数量和运费结算情况的辅助性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应告知其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国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可依法批准其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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