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领购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134号 2007-04-2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规范发票管理,切实提高地税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地税机关发票领购、审核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可按批量供应方式发售发票,实行批量供应领购方式的纳税人,应当按其申报期(按月或按季等)填报《 年 月发票领、用、存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给发票管理岗,由发票管理岗将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旧发票存根联由税源管理岗(税收管理员)根据管理的实际情况,每年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纳税人领购发票时赁《发票领购簿》即可办理。 二、除按批量供应方式发售发票外,地税机关按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发售发票。纳税人实行验旧购新、交旧购新发票领购方式的,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办理: (一)税务机关比照本通知第一点的方式进行发票发售和相关业务管理。 (二)纳税人必须持旧发票存根联和《发票使用情况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到地税机关审验或缴交,并凭《发票领购簿》领购新发票。 三、选择本通知第二点的第二种方法进行办理的,纳税人报验、缴交旧发票时,地税机关按“先接收旧票,再发售新票,后审核旧票”的方式进行办理。 税务机关接收旧票时,发票管理岗清点发票份(本)数,将清点情况与纳税人提交的《发票使用情况表》信息互相核对,如相符,在《发票使用情况表》“发票管理部门接收意见”处签署意见,签字确认后将《发票使用情况表》接收联退给纳税人,并将旧票收回;如不相符,当场告知纳税人,要求其重新审核、修改,经双方确认后,将《发票使用情况表》接收联退给纳税人,并将旧票收回。 发售新发票时,应按照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开具打印《票证工本费发票》作为领购凭证;纳税人领购新发票,报验、缴交旧发票时不需再填写发票领购、缴交的单据或申请表。 四、对纳税人报验、缴交旧票的审核查验工作,由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或者后台税源管理岗(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发票管理岗日常发售发票的业务量大,审核查验旧票影响工作效率的,由税源管理岗负责审核查验旧票工作。 五、旧票审核查验工作由发票管理岗负责的,发票管理岗将查验情况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 六、旧票审核查验工作由税源管理岗负责的,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验、缴交旧票后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资料移交清单,将旧票及《发票使用情况表》留存联传递至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岗自纳税人报送旧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验完毕,并将已经查验的发票存根退回给纳税人,并要求纳税户在《发票使用情况表》留存联上签名盖章、写明退回时间;查验发票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税源管理岗审核查验完毕,将查验情况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 七、涉及《系统》中“发票管理”模块的相关技术设定、调整,由区地税局负责。 八、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和落实旧票审核查验的工作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旧发票的审核查验的时间、相关手续的交接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切实加强发票领购和审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2汇总 1.《 年 月发票领、用、存报表》(式样) 2.《发票使用情况表》(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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