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7〕241号 2007-06-28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文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减免车船税的必备条件问题 (一)经请示市政府,《通知》第二条第五款和第三条第五款“由政府给予补贴”一项不作为确定我市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减免车船税的必备条件。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第一条规定的“公交车要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作为公交车减免车船税的必备条件。其中,“社会公益性服务”是指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提供免费乘车服务,对儿童和学生提供优惠票价乘车服务等。 二、关于公交企业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和办理时限问题 公交企业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原则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办理免税手续,对公交车辆较多不能一次性办理的公交企业,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将有关证明材料和车辆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分期分批办理减免税。 三、关于减免税证明的开具问题 “数据大集中”上线的各局车船税免税申报纳入减免税软件统一管理;使用04版征管软件的各局按照《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59号)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出具免税证明单,并建立车船税免税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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