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8]190号 2008-06-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图册》)的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及时修订《图册》中相关产品企业名称,现将有关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对《图册》中的产品企业名称进行修订的,由企业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国税局留存,原件经市国税局审核后退还企业。 二、企业需向市国税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公告》,并在公告附件的备注栏中加盖企业公章; (二)变更名称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已列入《图册》产品情况表(见附件)。 三、市国税局审核后,将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以正式公文上报省局,同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公告》(扫描)、企业已列入《图册》产品情况表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省局。 附件: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产品情况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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