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无证户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8〕340号 2008-06-3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省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无证户”)大量增加,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现就加强对无证户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户籍管理 (一)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对无证户的管理。 (二)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巡查中发现无证户时,应提醒和督促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同时,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核发《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见附件),将其纳入无证户管理。 (三)《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作为无证户已纳入税收管理的证明,以方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户籍管理情况。其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以及告知事项等。 (四)《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发放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应建立备查簿,登记《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领用、变更、收缴等情况。 (五)《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印制计划于每年6月随同各地税务登记证印制计划一同上报。 (六)对生产经营比较稳定、有固定经营场所、无涉税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由于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暂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可暂不转入无证户管理。三个月后,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收缴其税务登记证,并将其纳入无证户管理。 (七)对综合征管软件中已登记的无证户,应补发《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 二、严格发票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无证户发售发票。如确需开具发票的,无证户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按照规定纳税。 (二)对生产经营比较稳定、有固定经营场所、无涉税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由于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暂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在三个月内允许采取验旧领新的方式购领发票,同时,税务机关应限量发售发票(原则上每次限售1本或1卷)。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无证户应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对《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 (二)无证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由无证户转为相应的税务登记户,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原发放的《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 (三)各地应加强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工商营业执照到期前的一个月内,提醒纳税户办理变更登记。对工商营业执照到期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及时收缴其领购的发票,杜绝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附件:《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无营业执照纳税户税收管理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业主姓名: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国家税务局(盖 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纳税义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并告知以下事项: 1、请尽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管理,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 3、不得领购发票,如需使用发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证仅证明纳税人已纳入国税机关管理,不作其他用途。 5、如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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