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部门明确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14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下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下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通知前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