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外购的酒、烟用于业务接待,取得的票据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账务处理时,增值税票未抵扣。请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否应视同销售处理?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是否为发票上的金额? 例如购进用于接待的茶叶,取得普通发票金额是1000元(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未作抵扣)。账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1170元,贷:应交税费——销项税额170元;贷:现金1000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1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元,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不完全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二)规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另外,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但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企业所得税则需要按购入时的价格作视同销售处理,汇算清缴时,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1000元。 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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