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09-3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除外)。 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五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联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办法适时公告。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登记证件使用; 4.报告银行帐号; 5.税务认定情况; 6.停(复)业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 1.发票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情况; 2.税控装置使用情况; 3.防伪税控系统保管情况。 (四)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 2.按期申报准确情况; 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五)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 2.陈欠清理情况。 (六)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上述指标设置总分值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5分;发票管理情况20分;纳税申报情况20分;税款缴纳情况30分;其他涉税违法情况20分。各项指标具体分值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六条的指标及分值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八条 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但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B级: (一)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 (二)非正常原因,一个纳税年度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增值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的; (三)评定所属期(指评定年度前两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无有效税种登记的; (四)纳税人主动放弃的。 第九条 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对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计分评定,于办理税务登记时默认为B级。 第十条 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第十一条 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一律定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的记录;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一般在评定所属期终了后次年一月份启动。 第十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对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下属各级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纳税人,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研究确认,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五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通过深圳国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新闻媒体等渠道,将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告,并在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提供A级纳税人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等级复评,以评定所属期终了后次日至复评启动前一日为复评所属期。如有必要,将不受复评期限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等级个案调整。 第十七条 复评发现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一)非正常原因,在复评所属期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增值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的; (二)复评所属期终了之日无有效税种登记的。 第十八条 复评发现A、B、C级纳税人在复评所属期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的;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十九条 A级纳税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等级个案调整程序,将其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 第二十条 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调整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更新A级纳税人查询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定结果公布前,各级税务机关、任何税务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高于”均含本数,所称“以下”、“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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