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员工”的判断 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2009-3-13 b、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8]4号) 目前,供电企业普遍使用部分农村电工,其支出是依据售电量按一定比例提成来保障的,且供电企业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上述农村电工不能作为供电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冀地税函[2008]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8-01-07 c、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函[2010]2号)(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青地税发〔2009〕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纳税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在劳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4.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之十:“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据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用工若未在劳动部门备案,其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青岛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青劳社[2007]54号)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上备案。”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9、问: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10、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做为扣除工资的依据?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青地税发〔2009〕5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9-01-20 (六)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2.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5.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7.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8.由企业正式任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4 d、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意见: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这是判断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主要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2010-1-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根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报酬,如能提供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三、内退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消劳动合同,企业已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生活补贴的内部退养职工。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的生活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内退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协议、内退协议、生活补贴清单等资料。生活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四、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e、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09〕27号) 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9-02-25 f、天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g、上海的规定(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所谓的任职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形成雇佣关系的员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6个月及其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04 2、发给科研人员奖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答: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向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实际发放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在会计核算中如未通过企业的留存收益进行核算,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作为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奖金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11年1月 3、股东的工资和社保(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股东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及符合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等,准予扣除。企业与股东之间没有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允许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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