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退休人员工资薪金的规定(法释[2010]12号)(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合同法)(桂地税发(2010)19号)(青地税函[2010]2号)(大地税函〔2009〕9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09.13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十)关于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和住房公积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2.企业员工退休后,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退休员工享受的退休金和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聘用取得的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聘用方应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桂地税发(2010)19号: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2-23 19、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提“三费”的依据?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报销)的取暖补贴(取暖费)、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等相关费用,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大地税函〔2009〕9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9-06-04 十一、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2010-12-31 十二、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生的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2010-12-31 2.企业反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2、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2011-1-5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或申报证明等资料。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5、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青地税函[2010]2号)(大地税函〔2010〕39号)(财税[2006]107号)(国税发[2007]42号)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 大地税函〔2010〕39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2010-03-05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6〕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财税[2006]107号: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11-01 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四条 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第五条 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 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 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第十二条 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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