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42号: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4-10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6、实行销售费用包干办法的扣除规定(桂地税发(2010)19号) 桂地税发(2010)19号: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2-23 7、劳务派遣(津国税函[2010]15号)(青地税函[201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沈阳地方税务局2010年税政疑难问题答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苏州地税规[2010]5号)(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沪税所便(2011)16号)(津地税企所[2010]6号) 津国税函[2010]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0-3-1 3.问: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义务。为便于征管,杜塞征管漏洞,凡是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培训教育由用工单位承担,且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可依据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载明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项目金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所有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应全部在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单独填列。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出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职业教育培训等项目支出。改变依照上述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用途的,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用工单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额后,用人单位不得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为基数重复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苏州地税规[2010]5号: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2010-12-27 关于劳务公司为用工单位安排劳动力取得的工资是否应缴纳工会经费? 沈阳地方税务局2010年税政疑难问题答疑 2010-10-27 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4 十四、关于劳务工工资税前扣除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1-1-31 四、劳务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用工企业对劳务用工的支出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用工企业应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或协议、劳务费发票等资料。劳务费不得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基数。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上海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上海财政网《在线访谈》栏目 上海市税务局所属干部教育中心讲师胡越川 2011年2月21日 十四、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沪税所便(2011)16号: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收入的确认 三、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四、工资、保险和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二)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三)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五、发票开具问题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12月21日 8、留存收益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税前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2011年1月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2011年1月 9、母公司派遣员工至子公司(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解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1-14 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青地税函[2011]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1-1-11 10、内退人员(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三)问:2009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 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2011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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