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资总额和范围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009-01-04 2、工资和福利费的区分(见福利费专题)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3、湖南的规定(湘国税函[2009]488号)(湘地税发[2009]18号)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地在确定合理工资薪金总额时,可结合《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后的工资薪金可以认定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凡实际工资支出没有超出协商工资薪金的,均允许税前列支。 湘国税函[2009]48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9-12-2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薪金限定数额列支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对经劳动保障、企业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五、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湘地税发[2009]1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5-14 4、苏州地税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9-12-28 1.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是允许税前扣除并不意味着当期全部直接扣除。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合理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性质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当期直接扣除,计入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科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结转损益的年度税前扣除。 三是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与任职或受雇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鉴定意见。 四是工资薪金支出标准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09-4-27 5、宁波地税的规定(甬地税一[2010]10号) 甬地税一[2010]1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1-18 6、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门,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7、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答: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 说明:(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的决定制订工资薪金制度,而且是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提出了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的5项原则,供税务机关掌握。 (3)“工资薪金总额”是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应该按照社保部门下达企业名单和给予限定的数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超过部分,应调整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工资薪金人数的确定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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