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吉林国税的规定(吉国税发〔2009〕65号) 吉国税发〔2009〕6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9-04-08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甬地税一[2010]1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1-18 (五)《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3-1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 说明:(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的决定制订工资薪金制度,而且是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提出了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的5项原则,供税务机关掌握。 (3)“工资薪金总额”是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应该按照社保部门下达企业名单和给予限定的数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超过部分,应调整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工资薪金人数的确定 形成雇佣关系的员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6个月及其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04 二十八、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准予扣除,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吗? 赣地税所便函[2011]3 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五)工资储备基金的新旧衔接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2009-02-27 三、《通知》第六条原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是指1998年至2005年期间形成的新基金结余。因动用新基金结余而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可计入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 苏国税函〔2009〕85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9-3-27 16、老税法下纳税人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余额如何处理? 青地税发〔2009〕5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9-01-20 (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2008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冲减了以前年度效益工资余额(是指以前年度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已作纳税调增的金额)的部分,允许在年终汇缴申报时作纳税调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3-1 对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若企业动用97年度以前工资结余或以前年度工资超标准列支的结余,不得作为纳税调减。 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3.问: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2011-04 (六)跨年度发放工资的扣除规定 青地税函[2010]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2010-01-05 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2010-05-05 2、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2011-1-5 3、辽宁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1-3-3 (二)工资薪金扣除时间问题 辽地税函〔2009〕27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9-02-25 4、天津的规定(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津地税企所[2009]1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9-24 (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3-1 5、苏州的规定(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9-12-28 6、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2010-1-15 八、年末已计提但未实际发放或已支付但未取得相关凭证的问题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10-3-1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08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9-03-23 33、问:汇算清缴终了后补发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材料成本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间或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上有何不同? 企业暂估材料成本、工资薪金在年末入账,次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或发放的,如企业当年已做纳税调整,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实际发放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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