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问:从以上文件,并无特别说明建筑核定征收企业跨地区预缴0.2%所得税不能在总机构缴所得税时扣除预缴部分后缴纳。 回复意见: 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预缴。”和第四条“总机构直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的规定执行。项目部预缴的部分连同总机构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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