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增加部分发票票面信息查询功能的通告 青地税发[2012]75号 2012-08-10 近年来,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其中由于真伪发票的识别判断手段滞后,影响了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综合防治工作。为方便纳税人及消费者识别发票真伪、防范虚假发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我局开发了新版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增加了部分发票票面信息查询功能。为扩大新版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应用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查询范围 可准确核对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及领购时间,而且可以核对发票开票金额、付款方等票面信息的发票种类: (1)使用税控装置开具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4)《建筑业统一发票》; (5)《广告业统一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四联); (7)《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8)《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除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不含企业专用冠名发票),通过新版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只能核对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及领购时间,暂不能准确核对发票票面信息。 二、查询方法 新版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的地址是http://etax.qdds.gov.cn/fpzw。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验证码,可以查询到该张发票的开具单位。如需进一步核对该发票的真实性,可以补录实际开票日期、开票金额,可以查询到该张发票的付款方、是否通过发票系统鉴定等发票信息。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拨打12366-2电话进行人工查询。 三、查询时点 目前全市使用地税系统发票的纳税人发票开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互联网网络开具发票,二是税控收款机开具。纳税人 通过互联网网络开具的发票,发票票面信息可即时在线通过发票真伪系统核对;纳税人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发票,开票人需在次月报税时将票面信息一并报送地税部门,最迟报送日期为次月25日前,因此税控收款机发票票面信息验证需在开票期的次月25日后查询。 四、其他事项 纳税人取得属于上述查询范围且开具日期属2012年8月1日后的发票,可通过新版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对发票进行真伪查询。系统的操作说明已放置青岛地税网站http://www.qdds.gov.cn (办税服务→下载中心→发票管理),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http://etax.qdds.gov.cn(资料下载)。 为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综合防治工作,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受票人应自觉进行发票真伪验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发票管理环境。对通过发票验证发现的假发票,欢迎纳税人向地税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新版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查询范围 2、新版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使用过程举例说明 附件1: 新版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查询范围
附件2: 新版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使用过程举例说明 以使用税控装置开具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发票代码后五位:00101)为例: 1、使用人登录青岛市地税局新版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http://etax.qdds.gov.cn/fpzw; 2、录入12位数字的发票代码、8位数字的发票号码及4位数字验证码,可以查询到该张发票的开具单位; 3、如需进一步核对该发票的真实性,补充录入发票金额、开具时间后,显示该张发票是否通过发票系统鉴定。如果发票开具单位尚未将票面信息报送地税部门,在核对发票真实性时还需补充录入税控收款机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 当发票开具单位将票面信息报送地税部门后,使用人登录新版地税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可以核对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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