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9-19
摘要: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下称 试点改革 ),根据国家明确的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下称“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对该市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下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通知全文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试点改革过程中,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部分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试点改革,有必要实施过渡性财政政策给予扶持。财政扶持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财政扶持资金
  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分别负担。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三)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试点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按季度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财税按月监控” 是指试点企业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情况。

  “财政按季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

  “资金按年清算” 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清算财政资金,多退少补。

  “重点监督检查”是指财税部门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加强监督,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清算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试点改革的重要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市财税部门要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精心筹划、周密部署。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了解收集本区县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财税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市、区县两级财税部门应明确职能处(科)室,落实具体联络人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照市财税部门规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市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通过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深入企业调研等形式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区县财税部门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市财税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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