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金市财预[2013]47号 2013-02-21 市区各有关企业: 为平稳有序地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扶持范围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税负增加的市区试点企业。 二、扶持资金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请 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需同时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式附后)。其中: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企业可登录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填报《申报表》,未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企业到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领取纸质《申报表》填报。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要求财政扶持的试点企业,应于季度后5日内向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提出扶持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金华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式附后)、《申报表》、税票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部门审核 市国税局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审核试点企业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送市财政局。 (三)财政兑现扶持资金 1.扶持资金采取“按月计算、按季预拨、按年清算”方式。市财政局对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通知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并按季预拨税负增加部分80%的财政扶持资金,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的不予财政扶持。 对因增值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的不予财政扶持。 2.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三、相关工作要求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相关工作职责流程,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清算拨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其他规定 本通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全国全面实施或上级政策调整后,原则上将终止执行或调整,具体执行期限或调整届时将另行通知。 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金华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