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关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9]32号 2009-6-10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12]159号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纳税人依法正常经营,真正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青地税发[2007]11号)第三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元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票面金额2倍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的规定修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元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票面金额2倍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5000元且不得高于罚款金额;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 1、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的; 2、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的;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4、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5、开具作废发票的; 6、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领购薄的; 7、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地税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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