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7]242号 1987-10-13
一、改征增值税的轻工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轻工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其他征税事项,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规模较小、财务核算又不健全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可以采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 四、由于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以后,相应增加的利润部分应照征所得税,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也应一并调增承包基数。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的轻工产品,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1987年10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