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7]7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26
摘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货物运输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货运发票的。

  (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货物运输除外)、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为的:

  1.业务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没有注明成交金额的,则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2.业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合同或协议所注明的成交金额分多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协议已注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否则要提供付款方证明。

  3.建筑业劳务在同一工程地点,同一工程项目属连续性的工程,只需在首次开票时提供合同或协议,以后则提供付款方证明。

  4.原来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

  5.没有签定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可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外地纳税人来穗临时经营,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五)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首次开票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没有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条款失效]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开具统一发票,只需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其小额标准统一为开票金额2000元(含2000元)以下。

  (七)提供有关的完税凭证。

  (八)申请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的纳税人(指单位),还要携带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单位的业务用章,在发票的收款方签章上加盖印章。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第六条 申请代开货运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固定运输企业,申请代开货运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二”,见附件2)。

  2.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规定按本办法第五条(二)的规定执行。)

  3.相关的运输合同。

  4.提供有关的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未取得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纳税人,在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开票人或法人代表名义购买运输工具有关证照的复印件。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三)自然人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自备运输工具证照的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供本条第(一)款第1、3、4、5点的资料。

  第四章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证照等原件,税务机关能够确定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性质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否则,一律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第八条 外地纳税人能够提供外管证,本市纳税人能够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的,其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外地纳税人不能提供外管证,本市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的,其企业(个人)所得税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缴纳。

  第九条 提供劳务(不包括建筑业劳务和货运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其营业额按次确定营业税起征点,达不到营业税确定的起征点,只代开发票,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税费。

  对自然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的适用税目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能够提供合同、协议或付款方证明的自然人,直接向劳务接受方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按所提供劳务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无法提供本点所述资料的,则一律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二)对自然人临时受聘于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统一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第十条 在税务机关门前开票,除建安工程及二手房交易可以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扣减分(转)包工程或二手房交易的购进原价外,其余涉及营业税应税收入需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各种费用的收入,可按我局现行的发票领购规定供应相应发票。

  第二节 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 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的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征地补偿及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属于个人取得的收入采用列表签收方式的,不需到税务机关门前开票;属于单位取得的收入则可到税务机关门前开票,开票时单位除提供本办法第五点的相关资料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的拆迁公告或相关的征地补偿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不包括退回的诉讼费),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的:

  (一)纳税人已领购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应自行开具发票给法院;纳税人没有领购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则凭取得有关法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法院调解书、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二)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款应区分国税、地税的征管范围,属于我局征管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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