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7]7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26
摘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货物运输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货运发票的。

  第三节 代开货运发票的征税规定

  第十三条 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按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应按规定征收相关税费。其中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第十五条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并兼营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代开货运发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运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统一发票。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四节 涉及税款清算、退票和遗失发票的处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因开票金额发生变化涉及税款清算的,应根据下列原则处理:

  (一)原份发票作废,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同时进行新开具金额与原开具金额及税款的清算,对多缴的税款,由纳税人另行办理退税手续;应补缴的税款,由征收前台办理补税。

  (二)原份发票作废,不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对已缴税款办理退税。

  (三)因其他原因发生变化需要重开发票的,一律按新开票金额先行缴税,再由纳税人另行办理原发票的退税手续。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纳税人在款未付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发票所有联次的原件退还代开票税务机关,代开票税务机关收到后,应说明作废发票原因作附件,在原开具发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除《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外,还应对其他代开发票的全部联次在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作废发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作废以前年度的发票,由代开票部门在系统内作废发票后,把纳税人交回的发票联次与申请资料(如重新开具发票的,还要与新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一起装订,统一归档备查;

  2.如果作废当前年度的发票,在原开具的整套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并与发票存根联一起装订保存。

  纳税人需重新开具发票时,其已缴税款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后,才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已付款或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其代开发票无法退回的,纳税人应提供收付款双方确认并盖章的书面确认证明及原代开发票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单位盖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申请代开票纳税人送交代开票税务机关,代开票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才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遗失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的,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各税务机关未经市局批准不能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代开统一发票和货运发票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税务机关应指定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审批表一”或“申请审批表二”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代开发票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合同或协议等,核对一致后,应在“申请审批表一”或“申请审批表二”上加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范围的项目,应依法对其进行征税,并开具相应完税凭证。属于按规定免税或暂不征税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在“申请审批表一”或“申请审批表二”上注明有关批准文件名称和文号。

  第二十三条 代开发票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计算机开具(除文件另有规定可使用手工开票外),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在代开发票前,应对其所开具发票的项目实行先征税后开票(不包括免税或暂不征税项目)。其开票原则:

  (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征收前台通过POS机进行缴税的,如POS机划卡成功可当场确认已缴税款;

  (二)纳税人采用其他缴税方式,只能通过国库入库信息返回后方可确认纳税人已缴税款,而其中已办理网报的纳税人可通过网报和ETS缴税,2个工作日后再到前台开票;

  (三)总(分)包方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凭证”)作为完税证明的,属于总包方提供的代扣凭证必须注明缴款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缴款日期;属于分包方提供的代扣凭证必须注明上一次代扣凭证的字轨号码、税额。否则,不能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前台人员在代开发票时,应严格按规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摘要栏的内容要详细填写, 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属于免税或暂不征税范围的,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免税或暂不征税”字样。所开具的发票票面上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部分发票需要收款人签章的,由收款人在有关发票联次上签章。

  第二十五条 开具货运发票,除按本章所述要求开票外,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办发[2003]16号)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开具的代开发票,暂不向纳税人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

  第六章 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发票,由货运发票开票系统完成《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代开票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本单位流转税管理部门,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上传开票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税务机关应根据开票的实际情况设置复核岗,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并强化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的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内部监控,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并建立每户代开发票的电子信息台帐。采用“大集中”系统外代开的发票,每月应指定人员对已开具的发票,在“大集中”系统内进行验销,并由发票管理部门定期核对检查。代开发票的存根联按50份为一本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另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遗失发票的,应于遗失发票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市局有关处室,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应提供而未提供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税目、税率征收税款,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低税率、核定征收率以及减免税,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税务人员有第三十、三十一条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219号)中的市局补充意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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