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穗地税发[2007]72号 2007-03-26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函[2007]281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五条第(六)款自2007年7月16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完善税收执法,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到我局属下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的代开发票,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属于税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及本办法的特殊规定的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税款后,代为开具发票。代开发票的票种包括: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统一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增设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其他发票。 第二章 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业务收入(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收入等),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对其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应领取而未领取执业证照临时经营的,按规定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已办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七)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八)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货物运输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货运发票的。 (九)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申请代开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统一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见附件1)。 (二)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代开票人是单位的,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前台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注:在省局“大集中”系统未能支持的情况下,可采用纸质件存档)。纳税人今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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