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查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特别是各界各业、社会和公众关注度高的个人,更要积极发挥名人效应,带头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模范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于2013年12月20日前,对个人2013年度前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进行自查,依法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经查处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申报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可登陆各级税务机关网站或拨打12366西安地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和咨询。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