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2013-12-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将第三条当中的认定事项修改为登记事项。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为所辖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二、主管国税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超限额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百万元。 三、[条款修订]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代开发票金额,以下简称累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的累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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