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12-20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超限额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百万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2013-12-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9号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现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为所辖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二、主管国税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超限额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百万元。

  三、[条款修订]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代开发票金额,以下简称累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的累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将第三条当中的认定事项修改为登记事项.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累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要及时告知其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等相关涉税事宜,同时停止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