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请客户旅游过程中的门票费用,作为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补税问题?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第四条规定,业务招待费,具体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开支的接待费,包括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娱乐、旅游等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确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应可以税前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来讲,招待费范围如下: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附录——安徽国税相关问题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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