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人士在大陆离婚时的房产分割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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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01
摘要:台籍人士离婚,涉及到大陆的房产需要分割时,如果双方就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曾做过约定,离婚时也没有异议的...
台籍人士离婚,涉及到大陆的房产需要分割时,如果双方就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曾做过约定,离婚时也没有异议的;或者在离婚时,採取的是协定离婚,并就该大陆房产如何分割达成了协定,双方当事人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大陆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即可。如果双方未做过约定,离婚时也无法达成协议,或者是一方就之前的约定或协定内容反悔,则需要诉讼解决,此时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一方或双方为台籍人士,已取得台湾法院的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台湾地区作出的离婚判决,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可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判决条款,一般需另行向大陆法院起诉。台湾法院的离婚判决只要一经大陆法院裁定认可的,与大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有一方为大陆公民,或符合其他可以在大陆诉讼离婚的条件,双方则可以在大陆诉讼离婚并申请分割包括大陆房产在内的财产。
大陆法院依据大陆法律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大陆房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没有婚姻财产协议,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且付清全部房款的房屋,或者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于后者,要证明是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有一定难度。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以个人信用在银行办理贷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无论登记行为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将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而对于婚后还贷金额及其相应比例的房产增值,则将根据具体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在分割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自愿协商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离婚判决确定大陆房产归一方所有,双方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另一方不配合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登记部门有义务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根据大陆税务部门的规定,离婚房产过户免徵契税、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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