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各级主管征收机关应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信息进行归类管理,并与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搞好工作衔接,全面采集与房屋装饰装修有关的税源信息包括:装修方名称(姓名)、承包方名称 (姓名)、座落地点、装修面积及金额、装修方式(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装饰装修工程款结算方式等,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 在实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时,要根据房屋装饰装修的税源信息,测算管辖区内装饰装修税源规模,并以小区或项目为单位建立税源档案。要逐步建立地税为主,房产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公司协助的联合控管机制,实行征管过程监管。 第七章 房地产出租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征收机关要逐步与房产、公安、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等部门搞好工作衔接,建立全面采集房地产出租相关税源信息包括:出租房产地点、出租方名称 (姓名)、承租方名称(姓名)、出租时间、租赁期限、月租金额、租金结算方式等,录入房地产出租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强化房地产出租行业税务发票管理时,要根据所掌握的房地产出租人信息与出租人使用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严格依法处理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税务发票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税源分散、隐蔽、日常管理难以监控到位的房地产出租税收,地税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管理。地税机关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按月结算委托代征税款。同时,亦可由承租人代扣代缴出租人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第八章 专业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整合征管资源,适当调整现有征管机构管理范围,对税源规模大、分布相对集中且征管条件具各的中心廿城区(含县、市城区)房地产税收可实行专业化管理。县(市)税务机关要不断充实房地产税收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 第二十四条 首先应尽可的利用现有岗位,明确各项专业化、信息化管理业务的职责。有条件的,可根据征管实际需要,设置房地产税收信息采集录入、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办税服务、征管绩效评价等岗位,并严格界定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坚持分类采集录入和分级采集录入原则。对涉及面广、信息量集中、信息来源渠道相对稳定的房地产税源信息,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置税源管理岗位,集中采集和录入;对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日常征管信息,由税收管理员或征收人员分户采集和录入。同时要努力实现以应税项目、纳税人、产权人为主线,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各应税项目和税源监控、信息比对、税款征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信息兼容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应用软件,由自治区地税局、建设厅、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统一联合开发,并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内,以保障全面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通过软件应用,规范税源管理,细化工作流程,有效的监控征管。 第九章 办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应以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为原则。各地应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办税服务窗口,负责征收房地产转让的相关地方税收,并根据纳税人需要,代开相关的税务发票。为纳税人提供交易、缴税、开票、办证“一条龙”服务。各地应争取建立以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按季召开的房地产一体化税收管理联席会议,由税务、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汇报工作,通报情况,明确部门职责,研究解决落实房地产一体化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从制度上、行政上确保 “先税后证”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广泛宣传房地产税伙政策法规、办税程序,定期公布税收减免、行政处罚等涉税事项,努力实行公开化办税。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委托代征业务需支付手续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 各级税务机关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房地产税收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实时监控,明确岗位征管责任,强化考核监督,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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