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四技收入”增值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商誉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可申请免征增值税;企业的对境外提供的研发服务按照零税率征收。 三、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常见税务问题 2. 而委托开发与技术转让存在相似性,但其税务待遇也是不一致的,技术转让还存在更为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500万以下免除、500万以上减半为12.5%)。 (二)交易协议与转让定价相关问题 对于转让价格的确定,建议合同当事人事先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即使在关联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当中,转让价格不合理反而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被税务机关怀疑为转移利润。 对于专利特许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而言,应注意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之间的区别,两者所涉及的税种有所不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除与技术服务收入同样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外,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尤其是涉及非居民企业时,企业的专利许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技术服务属于劳务范畴,如果劳务发生地不在我国境内则无需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存在很多与技术许可和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对二者如何区分有一定的规定,但总的来说操作性仍然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三)税收激励与税收最小化冲突的解决 四、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涉税规划 涉及资金流动和产权移转之处,便涉及税收的影子。巨大产值所涉及的巨大金额的税基,带来了较大的税务负担,也给了税务规划以足够的空间。在妥善对知识产权交易形态进行设计,提前安排交易方式和流程的情况下,税收负担与简单的直接交易发生了巨大的反差。 现实当中,由于企业更加关注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技术指标,其中涉及资金的税务问题往往没能入决策者的“法眼”,影响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而作为其中涉及的个人,则往往受制于企业制定的交易规则,而欠缺进行税务规划的机会。实际上,只要交易双方正确树立知识产权交易应当进行妥善税务处理,积极适用相关优惠政策的观念,将能节省大笔额外支出。 (二)加强相关税务规划中知识产权律师与税务律师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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