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 2014-12-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表式见附件),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二、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税 屋附件: 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生产轮胎、酒精、摩托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填报。 二、本表 “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轮胎为条;酒精为吨;摩托车为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为配合消费税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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