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17
摘要:海南省地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我省地税部门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没有发现我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省局以及省以下地税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3-1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法治地税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我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

  1.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条款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税屋提示——附件2:《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简易程序)》最后一步“当场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修订为“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

 

  
  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附件1

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8.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和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对推进税收制发权力清单,包括税务行政处罚清单做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安排。

  海南省地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我省地税部门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没有发现我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省局以及省以下地税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根据清理情况,省局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分期分批公开我省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并根据我省地税实际工作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2015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号公告),省局依照该公告对我省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公告。

  二、法律依据

  本公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号公告)等法律、法规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和税务检查类三大类共计8项税收违法情形、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和处罚主体;二是以流程图的方式,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和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两类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的基本程序、相关环节和节点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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