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方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02
摘要:为切实加强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国税局成立推行工作领导小组,龙岳辉局长任组长,胡立文总经济师任副组长,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和信息中心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方案

  为了确保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顺利推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升级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推行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国税局成立推行工作领导小组,龙岳辉局长任组长,胡立文总经济师任副组长,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和信息中心等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推行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指导和督促全省的推行工作。

  推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汪国云兼任主任,王皖成、江山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为成员。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推行工作,收集推行中的问题和建议;研究解决推行中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二、部门分工

  升级版推行工作涉及国税机关内部货物和劳务税、纳税服务、征管和科技发展和信息中心等部门以及技术服务单位。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是: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推行的组织协调,政策业务培训,落实推行计划,服务单位监管等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税务端的技术培训,系统管理员的UsbKey的发行及制证,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制证以及税务端应用系统技术维护工作,保障升级版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具体负责调配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入库实物发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时完整地将发票电子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等。

  纳税服务部门:负责通过12366、网上纳税人学堂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等服务。

  技术服务单位:负责企业端的操作培训,税控装置的供应,开票数据备份,系统的升级、安装、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

  三、推行范围

  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和2015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要求,推行范围为:

  (一)2015年1月1日起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存量户)。

  (三)2015年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

  四、推行计划

  根据总局要求,我省升级版系统推行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5年1月1日起推行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阶段:2015年4月1日起推行存量的增值税纳税人。存量户的推行按照“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先推行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力争6月30日前完成;6月30日后推行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户的推行工作。

  第三阶段:按照总局统一部署,根据营改增的时间节点,在全省统一启动营改增纳税人升级版推行工作,计划在11月30日前完成推行任务。

  各市局可根据省局推行计划,结合本地及技术服务单位的实际,统筹安排推行工作。有条件的市也可在省局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推行任务。

  五、推行流程

  (一)2015年1月1日起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存量的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按新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相关流程办理;

  (二)存量的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流程办理:

  1.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存量户税控设备变更发行通知书》(附件1);

  2.纳税人按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准备工作操作指南》(附件2)自行清点并确认剩余的空白纸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记录剩余发票代码、起始号码和份数,并将剩余电子发票退至税控IC卡或金税盘中;在开票系统进行抄税处理后,关闭开票系统软件和计算机电源,拆下开票计算机主机。如果企业业务允许,在当月办理报税后尽量不要开具发票;

  3.携带开票系统(包括开票计算机主机和税控设备)、空白纸质发票、发票领购薄、报税资料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按时到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升级安装地点办理升级事项。

  4.主管国税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安装流程》(附件3)为纳税人办理退票、报税、税控设备发行、制证、发票发售、原开票数据备份、升级版开票系统安装以及读入发票等工作。

  5.升级安装及调试工作完成后,企业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能正常进入开票系统、发票查询结果是否正常等)并领取开票系统计算机和专用设备。

  六、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230元(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装置支付的费用和技术服务费可按照有关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控装置采用升级版离线方式开具发票,如军品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未使用网络的纳税人、没有网络覆盖的纳税人等。

  (四)本省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原则上为72小时,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原使用网络版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的铁路运输和电信业营改增纳税人升级版具体推行时间待总局升级相关开票软件后另行通知。

  (六)涉及行政区划代码调整的宿州、六安、宣城、池州等4个地级市和桐城市1个县级市的升级版推行工作须与行政区划代码调整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推行时间另行通知。

  (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15〕11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七、技术服务范围划分

  为形成有效竞争局面,根据总局要求,本着有利于推行工作平稳过度,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我省技术服务范围按以下划分: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营改增纳税人的技术服务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技术服务单位(具体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14〕220号)的要求执行)。

  (二)存量的一般纳税人继续由原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三)存量的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技术服务范围按地区在航信公司和百旺公司之间划分。航信公司负责合肥、蚌埠、阜阳、芜湖、滁州等5个市存量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的技术服务工作,百旺公司负责淮南、亳州、宿州、淮北、铜陵、马鞍山、六安、池州、安庆、宣城、黄山等11个市存量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使用升级版的技术服务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五)2015年7月1日起,存量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使用升级版,其技术服务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六)各市要严格执行划分标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技术服务单位应按照当地国税机关给定的纳税人名单确定服务对象,不得强行服务、恶性竞争。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发票升级版,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增值税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又一重要措施。各地应充分认识推行发票升级版的重要意义,成立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行方案和计划,做好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升级安装、跟踪服务、总结报告等项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强化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开展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宣传工作,详细讲解推行发票升级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各地要加强对税务人员业务培训和纳税人的业务辅导,保证税务人员高质量地完成本岗位的业务工作,保证纳税人知政策、能开票、会申报。

  (三)制定计划,精心组织

  推行升级版系统,既要确保纳税人顺利领购和开具各类增值税发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要保证国税机关完整接收企业开票明细信息。各地要根据全省推行计划,结合本地企业户数、税务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人员情况,制定本地详细的推行方案和计划,要将推行计划细化到每户纳税人、每一工作日,要分期分批落实安装升级版系统的企业名单及具体安装时间。各市局或主管国税机关应视自身实际情况,在办税服务厅或会议室内,设立专门的升级版安装场所,按照升级安装工作流程设置工作岗位牌,编写序号,确保升级安装工作有序进行。

  (四)密切配合,搞好服务

  发票升级版推行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国税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组织、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做好升级安装工作,要指导和督促服务单位制定推行计划和实施方案,提前储备初始化的税控装置,保证纳税人开票需求。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借机强行搭售通用设备和商品,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培训费用,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总结,及时反馈

  各地要加强对企业升级安装、开票、抄报税、申报等全过程的跟踪监控,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疑难问题要随时上报。要认真总结推行经验,每月结束后3日内,各地应将本月推行情况上报省局“FTP://center/货物和劳务税处/升级版推行”目录。省局将对各地推行工作实施绩效考评,并根据各地推行工作进度,开展经常性督导,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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