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和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

来源:财税金融之家 作者:财税金融之家 人气: 时间:2015-06-19
摘要:编者按:企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以及礼品,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实践中常见且问题频发的领域。一旦做出错误处理,导致少缴税款,不仅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还可能额外承担滞纳金或罚款的损失...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对于“合理工资薪金”规定,并且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作为“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
福利性补贴如果不能满足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的,属于以下范围的,应作为企业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礼品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给员工发放礼品,符合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按照《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总结

总体来说,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和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核心在于根据各项支出的实质,分别按照工资薪金、福利费政策处理,特殊情况下给予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为便于各位比较记忆,我们将相关政策梳理如后表。

附件: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和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表


 

项目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金

缴纳阶段

企业缴纳部分

不超过比例的,不征

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超过比例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个人缴纳部分

不超过比例的,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比例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说

取得投资收益阶段

不征

领取阶段

按月领取年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按年或按季领取年金,平均分摊到各月计征

补贴津贴补助

除免征和不征项目外,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满足条件的,可扣除;否则,作为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

礼品

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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