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企业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发放补贴津贴补助以及礼品,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实践中常见且问题频发的领域。一旦做出错误处理,导致少缴税款,不仅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还可能额外承担滞纳金或罚款的损失。另一方面,这些成本费用未正确归集,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将被做调增处理。鉴于相关税法规定过于散乱、繁琐,梳理如下,供各位参考。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分为缴纳年金、取得年金投资收益以及领取年金三个阶段。 1.企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缴纳部分 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如果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的限额内,单位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超出前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纳部分 前述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得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补贴津贴补助,要区分不同的项目决定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免征以及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如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超标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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