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7月1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稳、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负原则,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提出了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附表: 浙江省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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