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7-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税收实名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验和维护,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办税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对办税人员进行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信息。 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身份证件的原件。 四、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一)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办理; (二)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五、办税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办税人员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 七、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时,还须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 八、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仍可办理涉税事项。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需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办理身份信息的采集后,才能办理涉税事项。 九、其他事项 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面对“一照一码”和简政放权实施后急需管放结合的新局面,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工作要求,通过“实名登记、实名办税、实名服务、实名管理”,形成“税收实名制管理”品牌打造的完整链条,引导纳税人实现自我管理,促进税法遵从,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维护正常税收经济秩序。 二、制定目的 通过税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事项的提出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托税收实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适用范围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各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以及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时,适用税收实名制管理。 四、采集渠道 为减轻办税负担,办税人员可以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办税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采集方式。 五、业务范围 原则上,纳税人全部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税收实名制管理。当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时,还须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 六、办税人员变更 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实行一次采集,如发生证件换发、改变,则需重新进行采集。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及办税人员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委托、授权到期后,应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办税人员的变更、取消授权,确保在国税机关登记的办税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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