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例】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33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3890万元、资产的可变现净值423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375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3700万元、最终清偿额3590万元,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7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10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100万元. 清算所得=4230(资产的可变现净值)-3890(资产的计税基础)-70(清算费用)-20(相关税费) (3700-3590)债务清偿损益-100(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60(万元) 清算所得税=260×25%=65(万元) 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4230(资产的可变现净值)-70(清算费用)-20(相关税费)-100(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65(清算所得税)-3590(清偿企业债务)=38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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