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 2016-07-13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的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并授权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预征率。为此,省局下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明确我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增值税预征率为0.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银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推动营改增顺利实施,省局根据金融业财务核算、机构设置和经营模式的特点,对银行实行“统一计算分配、就地缴纳入库”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此种情况下,如对银行开展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仍执行原来的预征政策,将给纳税人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带来不便。因此,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省局决定废止豫国税函[2006]185号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国税函[2006]185号)。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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