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直接行走路不通 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此路不通 总包对业主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有些类型建筑工程的工程期较长,存在其分包承接分包案已于2016/5/1之后签约及开工。 由于总包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分包由于属于分包性质,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所以实务中,一直在争议,分包是不是就可以顺着“总包属于老项目”分包也采用简易计税,也看见有老师帮忙整理了很多地方口径。 政策很明确,建筑工程老项目判断标准是“合同开工日期”,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的,没有说总包属于老项目,其分包就一定属于老项目的规定。 条条大路通罗马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月7日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材料》(政策组材料)中:“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条条大路通罗马 1.对于分包方来说,总包方属于工程发包方,也就是工程中的甲方; 2.建筑法不允许“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也就是说分包不可能“全包”;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且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总结 总包对业主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其分包可以采用甲供工程形式,即“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政策,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需要提醒的是 (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税务机关备案 (2)总包与分包合同中明确,属于“甲供工程”,甲供什么了,甲供工程的定义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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