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煤矿财务人员来电询问,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089号)第二条规定,该矿对未利用的塌陷地无须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但近期在办理该矿应税土地申报中,税务人员要求该矿从9月1日起,对未利用的塌陷地也应进行统计清理,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不知是否有新的税收政策对此进行调整?
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了财税部门要加强土地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要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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