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下发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现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了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在97号公告规定的框架下,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40号公告彻底去除了97号公告有关人员人工费用范围的争议。 4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换句话说,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认为:考虑到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和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变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实质,为体现税收公平,40号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适当拓宽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外聘研发人员范围。 对纳税人而言,确属重大利好,为税务总局点赞。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将劳务派遣分为两种形式,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定:一种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因此,40号公告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是有法理依据的。 亲,技术研发费列支的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你准备好了吗?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思考:2017年度未对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加计扣除的,可否追溯扣除。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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