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17]4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44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4-24
摘要: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必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相关规定执行,省认定办只能遵章办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44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吉地税函[2017]46号        2017-04-24

省工商联:

  贵单位在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政策效应的建议》(第44号党派团体提案)收悉。非常感谢贵单位对地税工作的支持和关注,该提案对当前我省地税部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客观系统的分析研判,体现了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经与省科技厅共同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省级制定政策的权力十分有限

  (一)按照现行财税管理体制,我国税收立法及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国家,省级及省以下政府、地方税务部门未经授权,无权制定税收减免政策。

  (二)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必须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相关规定执行,省认定办只能遵章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由于省认定办职能限制,不具备加强政策联动的能力,只能依据自身职能继续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

  因此,提案中所提及的问题和建议,虽反映了当前我省实际,却非省级层面所能解决。在目前依法行政大环境下,我们只能按国家现行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进一步强化宣传辅导和纳税服务的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为此,我局于2016年5月和9月,分别向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了《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反应了提案人同样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二、当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快速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向贵单位简要介绍一下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地税部门便民办税服务举措:

  (一)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出台的惠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为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3月22日已决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对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享受缩短或加速折旧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等等。

  (二)地税部门便民办税服务举措

  我局为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不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运用“互联网+税务”思维整合税收政策宣传资源,在税务网站、12366热线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打造门户网站、手机报、税企QQ群、官方微信等网络宣传咨询平台,确保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始终坚持便民办税的基本原则,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认真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各项举措,加强后续管理。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积极推进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税库银联网缴税,持续增强纳税人满意度

  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局沟通,与省级其他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努力实现税收政策运用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欢迎贵单位继续提出合理建议,共同助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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