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公告 为适应相关规则变化、进一步明确挂牌公司与我司权利义务,我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15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甲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其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已获甲方审查同意。 为规范乙方证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挂牌证券的基本情况为: 证券品种: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挂牌证券前述情况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文件,除双方一致认为需要另行签署修改协议或补充协议外,上述文件经甲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一) 甲方有权依据甲方发布的业务规则以及本协议,对乙方在全国股转系统的证券交易、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等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二)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和监管需要,决定乙方证券的暂停与恢复交易和终止挂牌事宜。 (三)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和监管需要,要求乙方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对乙方进行公开问询,对乙方进行现场检查。 (四)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对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五) 甲方有权依据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牌费。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应当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布,为乙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二) 甲方负责提供证券交易平台及相关设施,安排乙方证券挂牌,组织乙方证券交易活动。 (三) 甲方负责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安排乙方的信息披露。 (四) 甲方负责发布市场信息,为乙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正常的信息环境。 (五) 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咨询,对其证券挂牌事宜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 (一) 乙方有权按照甲方业务规则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交易、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等活动。 (二)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证券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设施服务。 (三)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正常的信息环境。 (四) 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证券挂牌事宜的咨询并获得甲方的指导。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一) 乙方同意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协议,接受甲方的自律管理。 (二)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公开问询,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配合甲方开展的现场检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 乙方应督促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遵守业务规则,接受甲方自律管理,按照甲方要求签署承诺及声明,并按时履行在公司申请挂牌、证券交易、证券发行、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等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四) 乙方应按业务规则向甲方缴纳挂牌费。 (五) 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挂牌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六条 挂牌费 (一)挂牌费包括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同意挂牌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按照挂牌首日总股本计算的挂牌初费,并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纳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的本年度挂牌年费。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的总股本和自挂牌日的次月至当年年底的月份数予以折算,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 乙方于7月15日(含)前申请股票终止挂牌且甲方受理的,本年度挂牌年费按照上一年度末总股本和自当年年初至受理终止挂牌申请当月的月份数予以折算,于终止挂牌前缴纳。 乙方证券终止挂牌后,已缴纳的挂牌费不予返还。 (二)乙方逾期缴纳挂牌费,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张其违约造成之全部损失的权利。 (三)甲方经有权机关批准对挂牌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七条 甲方可以合理使用乙方通过甲方系统提交的任何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复制、创造衍生成果、授权第三方使用等。 甲方出于遵守法律规定、应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需要,可以披露前述资料。 第八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申请使用的证券简称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知识产权。 对于甲方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本协议对乙方证券简称、企业名称、商标、网站地址等的使用,乙方应当保证甲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知识产权。乙方同意,如有任何第三方主张甲方前述行为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向甲方提出主张,乙方应当单独承担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突发事件导致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及行情发布等出现异常情况,以及甲方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申请终止或被甲方终止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本协议自终止挂牌之日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不影响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未结费用、滞纳金支付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者因执行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采取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挂牌时和挂牌后作出的承诺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修改协议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上述规定内容相抵触,本协议相关条款将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内容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的电子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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