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地税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地税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将于近期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和宣传。 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关于《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结合全省各地地税机关受理涉税业务的实际情况,编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事项 《清单》共列示办税事项57项,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多跑一次”事项46项,结合全省各地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实际情况,增列我省“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11项。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2号公告中发布的、受理税务机关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和“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等6项业务不在我省地税机关办理范围,故未列入本《清单》。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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