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很多外籍员工的工作合同约定由公司包税个人取得的是税后工资,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应该怎样计算应发给外籍员工的税前工资? 答:首先说一下结论,目前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特别是在计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没有准确的包税情况下税前收入计算公式。总局文件中原有的公式已经废除。 那么为什么没有统一的税前收入计算公式呢?主要是因为影响税款承担的因素有很多,难以进行划分,包括境内支付额、境外支付额、居住时间、工作时间、员工身份、税收协定、其他税目收入等都会影响最终个税额计算结果,没有办法给出固定的推算税前工资的算法。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想一探究竟,本文可以尝试证明给大家看: 假设:已知当月只取得1种属期的工资税后收入,则: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收入-速算扣除数)÷(1-税率); 注意:以上公式不是现行有效税收文件规定 当月应缴纳工资个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前工资收入=已知工资税后收入+当月应缴纳工资个税 以上计算需要查询月度工资薪金税率表。 但是当某月取得多个属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时,问题就比较麻烦了,这里必须要对税后工资进行定义,是每个属期的税后工资?还是当月各属期的统一计算后的当月缴纳的税后工资?这两种算法是不同的,这里计算就已经很麻烦了,但也不是不可能,只要有足够的耐心也能计算出来。这只是一种工资收入,其他类型收入理论上也可以这样逐一倒算出来。从公式计算的角度看,这已经相当麻烦了,不适合对此出台税收规范文件。 当涉及无住所居民个人计算所得税时,情况更加复杂,其中每月工资需要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年度汇算清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给大家感受一下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资累计预扣法下计算公式的难度: 设,x=“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其他工资收入额”-5000-当月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当月专项附加扣除(六项扣除); 则,Xm表示第m月计算出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其中1≤m≤12; 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已知)+f(Xm) 由于当月预缴工资个税公式是由累计预扣法计算而来,涉及两个累计计税公式,很难一步到位找到计算公式,需要多次试算才能得出结果。再加上还有汇算清缴也会改变税前工资金额。因此可以说,在综合所得计算情况下,很难得出每月工资税前计算的唯一公式,且就算有,意义也不大,因为最终汇算的税额受其他收入影响,需要多次调整。总之就是,在新个税法下,难以推算出统一的税前收入公式,对税前收入金额的倒算没有税收立法的可能性。 如果实在要算税前收入怎么办? 只能根据具体条件通过多次试算才能得到。而使用多次试算的方法,这正是“外籍个人所得税计算器”擅长做的事。在此想提示各位读者,由于外籍个人所得税计算情况非常复杂,最好不要用自编的EXCEL表格去试算,因为受EXCEL本身的局限,切换计算条件时不能保证你用的EXCEL表格考虑所有可能的计算情况。只有用软件计算才能最大限度保证计算正确率。 举例:假设某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不满183天,高管,当月取得1个属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对应公历天数40天,境内工作天数30天,境外10天。该属期工资境外雇主支付税前200000元,依法在所在国缴税,境内雇主需要支付税后300000元工资。
(1)如果税后300000元指境内境外工资合计计算当月在我国缴税后的税后300000元。 这种情况相当于把境内境外收入统一计算后税后为300000万元。
通过试算,当境内工资填入290000元时,税后工资为309410元; 当境内工资填入280000元时,税后工资为3039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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