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公司治理和持股管理便利的考虑,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可以通过员工直接持股或者员工通过中间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一般而言,持股平台的设立主要是选择不同的持股平台,无论从法律还是税务上,都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而税务上的影响直接关系到公司和原始股持股股东切身利益,往往也是大家最关心的。 一、法律层面 1.从设立和管理上,有限合伙相比有限公司更加灵活,见下图:
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往往是通过授予员工分享公司经济利益的方式,以达到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和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的目的。虽然也有激励员工参与管理的意图,但并非希望其有太多在股东层面的管理参与。考虑到股东权利行使的影响和员工的流动性这也是公司通常会考虑设立中间持股平台而不是让员工直接持有激励股权的重要考量。 从这个角度而言,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实际控制普通合伙人(例如由大股东设立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方式,保留对公司的投票权等实质性管理权利。因此,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更容易达到股权控制的目的。 2.从责任上,有限合伙与公司均可达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3.从管理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变更相比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更加灵活,见下图:
员工取得公司激励股权后,可能由于离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丧失全部或部分被激励股权;可能由于员工自身有主动变现的需求等发生股权转让、回购;此外,公司的股权激励可能分不同批次授予完成,因此,还会不断增加新的被激励对象,进而可能会发生频繁的公司股权结构变更的情况。如果员工直接持有激励股权,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且造成公司难以控制的局面。这是设立中间持股平台的另一个考量——即员工可以通过处置中间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达到间接处置公司股权的目的,而又不影响公司的直接股权关系。 从这个角度而言,相比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将有关的决策流程简化。 二、税务角度 从所得税角度考虑,不同形式持股平台的税负优劣,主要请参见下图:
如果不考虑地方性的税收优惠,除了持股平台转让公司股权的情形外,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上区别不特别明显;当然还需要考虑扣缴义务和纳税地点和时间可能有所区别。 具体来说,可能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 此部分股权激励,可能会涉及到限售股减持,往往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主要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种金融衍生品,其中,有价证券主要指股票、债券。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有关税法规定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总局公告2016年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不管哪种持股平台转让金融商品,都会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企业所得税 而限售股减持,最大力度的税收筹划莫过于核定征收!尽管国家层面的有关核定征收法律法规有效,当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堵塞此部分税款流失漏洞,已经取消了核定征收。有限公司持股平台限售股减持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核定政策如下: 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3、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平台限售股减持所得,具有税负穿透作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部分有关个税核定征收政策如下: (1)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 附件1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规定: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不同持股平台印花税税负相同。 总的来说,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是否要使用持股平台,是选择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平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需要从多个角度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案例:某上市公司原始股解禁后,首发原始股股东面临减持计划,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股票首发价12.32元,减持股数为502.75万股,市值按2019年6月12日收盘价28.68元计算,合计市值为14418.87万元。原投资成本为1.32元/股,增值税按6%缴纳(差额征收)。 一般计算过程如下表:
减持税负测算及分析(舟山政策)
注:奖励地方留存40%的90%,为舟山地方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合伙平台设立在税收洼地,可以实现核定征收,则税负计算过程如下表: 减持税负测算及分析(筹划后)
注:按减持全额的3.5%核定征收,是按照应税利润率10%核定,按照经营所得35%来计算的。 由此可见,利用税收洼地,核定征收,减税降费力度最大!但理论能行得通不见得实际就可落地。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要想真正落地,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联系有实力有经验的专业机构来实现! 作者:杨红军 中国税务师、注册会计师、CMA 相关阅读—— 股权激励的涉税处理<通税>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朱鱼翔> 科创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避坑指南<聂卫东 张涵钰等> 从伊利股权激励方案看限制性股票的实务处理<郭汉霆>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